114年度司促字第8655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翰海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翰海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業於民國114年6月20日更為「陳章傑」,請重新提出載有正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
聲請狀。
二、請提出相對人翰海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