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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87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704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彭明珠  
相  對  人  
債務人    合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戴義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雅鈴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236,48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011,666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945,923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046,667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1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