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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8705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705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曾德翰(即被 繼承人周維浩之 遺產管理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李彥儒」係聲請人之代理人或 送達代收人?如為前者,請更正 聲請狀;如為後者,請重新提出有聲請人簽章之聲請狀。 (查聲請狀將「李彥儒」列為送達代收人, 惟僅蓋有李彥儒個人之印章,並附有 委任狀一份,故有就此部分釐清之必要, 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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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