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740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㈠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13,652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8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以1個月為1期,逾期1期時收取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2期時收取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3期時收取新臺幣1,200元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以3期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4,745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6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以1個月為1期,逾期1期時收取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2期時收取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3期時收取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以3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1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