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741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0,562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79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
違約金,並以1個月為1期,逾期1期計收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2期計收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3期計收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以連續3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029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並以1個月為1期,逾期1期計收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2期計收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3期計收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以連續3期為限。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