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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87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775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立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萬源  
相  對  人  
債務人    華德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鼎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依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簽訂之借據所示,兩造約定清償日期為民國112年1月10日,則聲請人請求之利息應自112年1月11日起算,112年1月10日之利息部分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