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888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吳宇然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所有權人吳宇然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其建物座落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1樓之2」、「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1樓之3」、「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1樓之13」,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二、請提出相對人吳宇然最新之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未提供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役政系統查詢)。
三、請提出聲請人之組織報備證明書及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催告相對人吳宇然繳納管理費
存證信函(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戶籍地址<即補正事項第二項戶籍謄本
所載地址>之證明文件(如送達處所
非相對人之戶籍地址,應有本人或同居親屬簽收之紀錄。若無法提出,應重新送達相對人戶籍地址。證明文件皆須有郵局投遞或簽收情形記載,無回執須提出掛號號碼及簽收證明文件,若送達戶籍地址之簽收者為聲請人,請提出確實轉交相對人之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相對人各建物每月應付管理費金額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