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88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898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雷駿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芳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轉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相對人已履行「新轉機專案系統升級建置與維運合約書」所載對待給付義務之釋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