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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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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89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904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王惠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連財律師(即許芮緁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所載原因事實及提出之契約書,積欠聲請人借款者應為案外人宋宛璇,聲請人應將相對人名稱改為「詹連財律師(即宋宛璇之繼承人許芮緁之遺產管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