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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89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90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王惠銘
上列
聲請
人與
相對人
詹連財
律師
(即許芮緁之
遺產管理人
)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
事件,
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
聲請狀
所載
原因事實及提出之契約書,積欠聲請人借款者應為案外人宋宛璇,聲請人應將相對人名稱改為「詹連財律師(即宋宛璇之
繼承
人許芮緁之遺產管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