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904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王惠銘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詹連財
律師(即宋宛璇之
繼承人許芮緁之
遺產管理人)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
本件債權之
債務人為宋宛璇,許芮緁僅係其
繼承人,故請求標的應更正為:「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許芮緁繼承自被繼承人宋宛璇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98,968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於管理被繼承人許芮緁繼承自被繼承人宋宛璇之遺產範圍內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