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904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王惠銘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詹連財
律師(即宋宛璇之
繼承人許芮緁之遺產管理
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許芮緁繼承自被繼承人宋宛璇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98,968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於管理被繼承人許芮緁繼承自被繼承人宋宛璇之遺產範圍內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
期間內提出
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