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926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4,658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按對於利息,無須支付
遲延利息,
民法第23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
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查債權人之請求金額34,658元為利息,故依
上開規定,債權人請求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於法不合,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