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928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賴啓忠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郭淳頤
律師(即被
繼承人廖子忠之
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廖子忠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1,404元,及其中新臺幣37,980元,自民國109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於管理被繼承人廖子忠之遺產範圍內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