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121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天地電工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天地電工店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
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請提出聲請人與相對人訂立
承攬契約之釋明(查
聲請狀所附之Line對話紀錄未能辨識通訊對象之身分,無從確認是否為
本件相對人,仍有釋明之必要,
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