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124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賴偉傑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是否請本金及利息?如是,請求標的應更正為「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9,21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按日息萬分之5.4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應加上『及』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