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132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826元,及其中新臺幣10,322元自民國114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3個月為上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