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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91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181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陳紹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滙聚智能販賣機股份有限公司、廖振宇、張騰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所附之銀行授信契約書,相對人廖振宇、張騰之簽章名義係共同發票人連帶保證人,又本件非依票據關係而為請求,請提出足資釋明廖振宇等二人為連帶保證人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