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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92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211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債務人    陳韋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79,603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4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強制換頁==========
附件: 
    債務人陳韋翰前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4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379,603元,及自民國114年0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0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