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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92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250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李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福正、天使清潔有限公司、福展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收據2紙並無借款人姓名,且聲請人提出之匯款紀錄無從查明受款人為何人,請提出借款給相對人之相關釋明文件(如有雙方簽章之借據等,或應釋明匯款帳戶係屬何人所有)。
二、相對人福展有限公司已解散,請查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並向本院陳報。若相對人有選任清算人,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相對人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當事人應自行查明,並向本院據實陳報),並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查聲請狀當事人欄債務人天使清潔有限公司部分為尚未設立,本院公司名稱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結果亦查無。請提出相對人天使清潔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如不能提出,並應陳報是否撤回對天使清潔有限公司之請求?
四、請提出向相對人陳福正個人請求清償之依據及釋明文件(查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及釋明文件,陳福正皆為法定代理人之名義,聲請人應提出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於其個人與聲請人間之釋明)。
五、請重新陳報本件相對人為何,係陳福正個人?或天使清潔有限公司?福展有限公司?或兼為債務人?(如為公司,應按本裁定第二、三項意旨補正;如為陳福正個人,應按本裁定第四項意旨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