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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92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255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修平(原名林一平)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2月9日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0140號有關信用卡違約金收取標準,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三期相關規範之原因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