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271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黃詩惠
相 對 人
田婉婷(即田鎮文之繼承人)
田育恒(即田鎮文之繼承人)
田幸子(即田鎮文之繼承人)
田惠子(即田鎮文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田婉婷、田育恒、田幸子、田惠子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田鎮文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田仲苓、王貴正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6,068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4日起至民國114年6月22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2月15日起至民國114年6月2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1775計算之
違約金,自民國114年6月23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1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775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4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555計算之違約金,並債務人田婉婷、田育恒、田幸子、田惠子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田鎮文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田仲苓、王貴正向債權人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