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280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班紅花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其次,
督促程序,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508條至第510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班紅花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租用電信設備,積欠電信費新臺幣34,431元,故聲請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給付等語。查本件相對人班紅花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為法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而相對人班紅花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LLINAS ONATE SALVADOR ALEJAND於民國(下同)113年10月18日已出境,此有其入出境資料在卷可稽,由於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應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依首揭條文所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得為之,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