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378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㈠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1,63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9,095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580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1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