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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95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523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利安達平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吳明儀  
相  對  人  
債務人    蘊譜咖啡精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烈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9,132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