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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9533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533號 聲 請 人 陳雪麗
顏妤安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 山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各聲請人分別陳明: (一)各自請求金額。 (二)分別陳明請求金額中之各請求項目。 (三)承(二),並提出各項目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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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