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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95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553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毅俊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一、請提出足資釋明聲請人民國114年7月18日聲請狀附表2筆「債權本金」之證明文件(如銀行系統顯示之債務明細),且應與聲請狀附表各筆「本金」金額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304元
黃毅俊
自民國 114 年 06月 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002
新臺幣83914元
黃毅俊
自民國 114 年 06月 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