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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95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574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張弘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致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確認本件聲請標的是否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747,813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23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6月13日起至民國114年9月12日止,以新臺幣72,113元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4年9月13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12日止,以新臺幣10,747,813元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4年12月13日起至民國115年3月12日止,以新臺幣10,747,813元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