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574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張弘力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羅致緯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確認
本件聲請標的是否為:「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747,813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23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6月13日起至民國114年9月12日止,以新臺幣72,113元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
違約金,自民國114年9月13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12日止,以新臺幣10,747,813元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4年12月13日起至民國115年3月12日止,以新臺幣10,747,813元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