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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95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578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冠中  
相  對  人  
債務人    劉春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4,297元,及其中新臺幣59,804元自民國95年6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5,869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22日起至民國95年1月2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5年1月2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