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578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陳冠中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4,297元,及其中新臺幣59,804元自民國95年6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5,869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22日起至民國95年1月2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5年1月2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