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589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超現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
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
可參。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超現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超現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臺北市大同區區,
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雖另有主張依其與相對人簽訂之勞務採購契約,已約定因該契約涉訟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應有管轄權等語,
惟當事人雖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仍不得違反
專屬管轄之
法律規定,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6條「前二條之規定,於本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
適用之。」規定自明。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仍屬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