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6號
代 理 人 王仕安、簡棕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存皓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柒萬貳仟捌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柒仟零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柒仟零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伍拾貳萬玖仟壹佰壹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零伍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零壹拾肆萬玖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八、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十、如債務人未於第八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