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603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同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同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請具狀陳報聲請人於請求之原因事實第一項載「模板工程契約書」,其契約書是否為
聲請狀附件二所附之「工程
承攬合約」?如是,請具狀更正聲請狀之請求原因事實;如
非工程承攬合約,請提出「模板工程契約書」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