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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97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727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債務人    王婕羚(原名王怡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75,919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件: 
(一) 債務人王怡苹 於113年12月10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王怡苹 截遞狀日共消費簽帳新臺幣475919元,但於114年07月08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475919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