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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97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764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怡君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標的如是包括本金及利息均請求者,應於本金與利息之間記載「及」字,即應更正如下所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3,728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88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是,應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