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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9798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798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池惠妹、邱賜趙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請求標的第二項是否為「 債務人池惠妹、邱賜趙應於 繼承被 繼承人邱寶山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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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