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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98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829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中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定民  


相  對  人  
債務人    弘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施並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堂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390,000元,及自民國107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4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