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902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游志仁
一、債務人游信義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49,633元,及自民國
114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12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債務人游信義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469,317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3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四、第一項至第二項給付、督促程序費用,如對債務人游信義之財產為
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游志仁給付之。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