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967號
聲 請 人
陳敦豪律師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90,703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損害賠償金,
暨民國114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