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978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鳳儀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標的是否為「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372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是,應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