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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催字第 1113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113號 聲 請 人 澎湖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經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 正本(一張支票一張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共十一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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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