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催字第1115號
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查聲請人所提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4號民事判決已載明被繼承人陳紀彩所
持有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應由全體繼承人
按比例分配,
惟聲請狀之聲請人僅有陳世眞及陳俞靜二人,請具狀補正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陳明聲請人姓名、住址,並提出狀末蓋有全體聲請人簽章之聲請狀正本。如無法提出上述文件,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且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4號民事判決分配六位聲請人每張遺失股票(共1334股)六分之一比例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陳紀彩之除戶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