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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催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文士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珮雯  
聲  請  人  傳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華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公示催告者,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7款)。又公示催告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數計算,依狀計費。聲請人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始為法。
二、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