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催字第1274號
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
繼承系統表僅記載被
繼承人三子四子五子姓名,缺漏長子次子姓名,請重新提出繼承系統表
正本(應記載全體繼承人姓名)。
二、查聲請人提出之
遺產分割協議書僅記載被繼承人三子四子五子姓名,缺漏長子次子姓名,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應記載全體繼承人姓名);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
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
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
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長子次子之最新之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