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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催字第 13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354號
聲  請  人  呂佩倫(即呂祥達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遺產分割協議書未記載完整股票公司名稱,請重新提出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