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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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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催字第 1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張孟羚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原聲請人張孟羚向本院具狀更正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並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地址,並提出由連恩為聲請人之聲請狀正本
二、請陳明系爭支票之發票人及付款銀行為何?(由於附表所載發票人及付款銀行與掛失通知書有異,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