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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催字第 1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狀並註明案號114年度司催字第139號(應記載:一、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二、有法定代理人、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三、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四、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五、附屬文件及其件數。六、法院。七、年、月、日。)。
二、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並附上繳費收據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