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催字第146號
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提出
遺產分割協議
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
股數);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
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
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
拋棄繼承,並應提出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林王金子之除戶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五、查甲○○並
非林王金子之法定
代理人,請提出記載正確聲請人甲○○(即林王金子之繼承人)之聲請狀並註明案號114年度司催字第146號(應記載:一、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
居所。二、有
法定代理人、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三、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四、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五、附屬文件及其件數。六、法院。七、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