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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催字第 1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盧宗毅(即盧啓銘之
繼承
人)
上列
聲請人
請求
公示催告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提出
遺產分割
協議
書
正本
(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
股數);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
繼承人
為聲請人(並在
聲請狀
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
拋棄繼承
,並應提出
法院
准予備查
之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