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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催字第 15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532號
聲  請  人  友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純子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公示催告,應提出證券繕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
  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
  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擁有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以供審核。
  聲請人因己意交付支票於他人,與遺失、被竊等因己意而
  喪失支票之法定原因不符,核與民事訴訟法第559條之規定
  不符,聲請人之聲請自非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