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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催字第 158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58號
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提出 遺產分割協議 書 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 股數);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 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 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 拋棄繼承,並應提出 二、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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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