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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催字第 16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679號
聲  請  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本票發票人為何?究為「峰億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李日增、李胤欣、程登玉、邱文風」?抑為「李日增、李胤欣、程登玉、邱文風」或「李胤欣、程登玉、邱文風」?若為前者,請提出記載正確之警察機關報案證明文件正本;若為後兩者,請更正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